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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设立登记的公告

时间:2021-09-27 阅读:1039次

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1年8月20日,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经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MB2354558T

住所:东营区莒州路1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幼儿健康为本,以教师成长为本,以幼儿园发展为本。3-6岁幼儿的保育工作、3-6岁幼儿的教育活动;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王庆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

开办资金:6500万元

举办单位: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事业单位章程:

 

 

 

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章程(草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东营区莒州路19号。

电话:0546—8186166,幼儿园网址:/,幼儿园邮政编码:257091。

第三条 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是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属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招收3至6周岁幼儿,办园规模为18个教学班。

幼儿园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办园理念:生态、自然、开放、多元,办激发幼儿主动发展的教育

园所发展目标:管理科学  队伍精良  环境优美  特色鲜明

教师发展目标:乐学习  善钻研  常反思  勤实践   能创新  会合作

幼儿发展目标:锻炼体能  培养习惯  激发兴趣  感受快乐

办园承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尊重幼儿人格,让每个幼儿享受到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幼儿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 幼儿园园徽:

(释义:园徽图案中心的幼苗,寓意承载祖国未来与希望的儿童;幼苗下方的三条斜线代表黄蓝河海交汇的黄河三角洲沃土,同时也寓意幼儿园多彩、多元的成长环境,为儿童成长提供丰富营养;幼苗上方的太阳普照大地,代表家、园、社区合力打造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环境;橘色圆环取自“莒”的谐音,象征莒州路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凝心聚力,为儿童发展创造和谐环境,两侧金黄色麦穗代表成长与收获,上方、下方是由“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字样的中英文构成的图案,选择毛体字和红色背景寓意传承红色基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儿童在党的关怀下茁壮成长。圆形园徽寓意和谐、自然与富有变化的人文环境。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绩效工资制,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由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任命。

第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三)健全幼儿园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切实抓好师资队伍建设,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领导制订和组织实施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计划,努力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九)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办园条件,加快幼儿园现代化建设步伐。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

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规定程序聘用管理

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管理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管理干部、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规定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管理干部、教职工按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园务会、园长办公会决定幼儿园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行政经费。

第十条 幼儿园设副园长2名,副园长由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考察,并由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聘任。副园长协助和配合园长开展幼儿园行政工作,或受园长委托分管幼儿园具体方面的工作。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要科学地形成园长、分管园长、办公室、保教室、总务室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做到指挥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行其职。

第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等工作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园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二)参与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幼儿园干部履职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方案、奖惩办法和各项重要制度。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成立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办公室、保教室、总务室、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社区人员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部分  幼儿园

 

第十七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园具体实施方案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进行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建设,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部分  教职工

第十九条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贯彻《东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用人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一)根据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上报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统一招考聘用教职工。

(二)幼儿园聘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和任职条件;

(三)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四)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东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健康发展;

(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水平,坚持正面教育,做到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因材施教;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有目的、有准备地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找出差距,不断积累经验,努力提高幼儿一日活动质量;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知识教育,管理好本班幼儿生活;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

(七)带班时发生问题尽可能处理好,未尽事宜需向接班教师交代清楚。带班期间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保健医和园领导汇报,做好善后工作;

(八)主动与其他保教人员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本班的保教工作。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九)做好家长工作,主动和家长沟通、交流,按时填写家园联系手册,坚持家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自主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在游戏、生活、运动、学习中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的义务:

(一)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幼儿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幼儿的生活;保护幼儿的财产;代理幼儿进行民事活动;对幼儿进行管理、教育;在幼儿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幼儿进行诉讼;

(二)对幼儿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配合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幼儿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将幼儿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幼儿园,避免发生意外;做好幼儿在脱离幼儿园和家庭期间,如入园、离园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检查幼儿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教育幼儿遵守幼儿园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幼儿可能会

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不良团伙对幼儿实施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幼儿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幼儿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四)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幼儿,引导幼儿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幼儿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幼儿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部分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六条 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吸收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丰富、完善幼儿园发展规划。

依托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幼儿园要求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三十条 幼儿园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园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所辖社区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幼儿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三十二条 依靠公安、城管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幼儿园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成果。

 

第七部分  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全面安排共性课程和个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幼儿园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四条 以教科研为先导,以研教训一体模式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以研究教师教学行为为媒介,解决教育中的问题,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组织儿童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严禁“小学化”教育倾向。尊重并支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不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第三十六条 以立德树人为先导,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努力创造满足幼儿感知、体验、探索需求的成长环境,启发保护幼儿兴趣和想象力,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培养幼儿良好道德品质和学习、生活习惯,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有效配合,完善两个阶段教育的科学衔接。积极利用社区资源等开展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幼儿社会适应性。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八部分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

由专人负责园内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园、并园或停办时,园方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园内财产安全的方案并提供本园的财产清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部分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核批准后生效。修改本章程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并报东营市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园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东营市莒州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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